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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1 19:51:1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校行字〔201535

关于印发《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5年5月11日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38份)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教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益阳医专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认真征集和督办提案是教代会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学校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事业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必须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办学目标,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促进学校的稳定与发展。

第二章  提案工作小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小组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届内成员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第五条  提案工作小组职责:

(一)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分类、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对征集的提案审查立案,并向学校提出承办单位建议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推动承办部门认真及时办理提案。

(四)向提案人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并征求对提案处理意见的反馈,根据需要,可组织提案人与承办部门(单位)进行沟通或座谈。

(五)在每次代表大会召开时,向教代会报告提案的审查立案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六)组织提案工作评优。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充分调研,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七条  提案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正式代表2人以上(含2人)附议后才能进入提案审查程序。

第八条  提案的格式: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应一事一案,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

    (一)提案案名,即要求解决的问题题目。

    (二)提案事由,即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情况分析、可行性调查。

    (三)建议或措施,即提案人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措施。

第九条  提案的要求:

(一)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确保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代表可以对涉及学校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三)符合学校实际且属于本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四)符合提案书写规范。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提案的征集一般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提案工作小组行文通知。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一条  提案审查:

(一)各分工会对本分工会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提案递交提案工作小组。

(二)提案工作小组对分工会报送的提案,按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提案立案: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案。凡未被立案的,将结果告知提案人。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召开提案交办会议,布置承办工作,确定提案主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四条  提案承办部门受理提案后,应在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认真研究,明确专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解释清楚。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可采取沟通会、个别走访等方式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应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日期办理完结提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阅,应根据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办理提案答复,选择提案的承办状态:“已解决”“正在解决”“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和“因条件限制难以解决”,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小组。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小组要及时将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流转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及时将提案处理的满意度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小组,以便提案工作小组督促检查,进一步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并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同时做好提案的整理、建档等工作。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各分工会应认真组织撰写提案、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提案,提案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提案评优,评选“优秀提案奖”、“优秀提案组织奖”和“优秀提案承办奖”。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奖”的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在选题上能够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提案建议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三)提案文字表述清晰、规范。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组织奖”组织部门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领导重视,开展提案的研讨,组织、鼓励代表撰写提案。

(二)提交的提案数量多,质量高。

(三)参与面广,参与撰写提案人数比例高。

第二十三条  “优秀提案承办奖”承办部门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对学校工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在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克服困难去落实。
    (二)承办提案数量较多,提案办理认真负责,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率高。
    (三)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学校与本单位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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