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编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编纂<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圆满完成各项编纂工作任务。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16年10月19日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编纂《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修省市县三级志书的通知》精神,2016年7月,省教育厅研究部署《湖南省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并明确了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的编纂工作任务。按照省教育厅教育人物志编纂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益阳医学高等学校编纂《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客观准确地记述“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人物的生平与主要事迹,要素齐全地做好“教育人物表” “教育人物录”人物的收录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周逢春、校长刘柏炎任顾问,党委委员、纪委书记郭勇干组长,办公室主任喻文辉任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部、教务处、科研处、工会老干办等部门负责人及离退休老同志代表为成员。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喻文辉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部门(单位)分工及主要任务
部门名称 |
工作任务 |
办公室 |
1.协调组织开展日常工作;2.对入志名单进行汇总,并将入志人员名单分配到相关部门撰写材料;3.提供档案材料查阅服务工作;4.做好相关业务咨询和培训工作;5.对所有入志人员文字材料进行审核。 |
组织人事处 |
1.对入志名单进行摸底;2.负责确定断限内重要荣誉及奖项获得者名单,审核所有入志人员重要荣誉及奖项;3.负责确定、审核断限内厅级干部名单及入志材料,提供必要佐证材料;4.负责确定、审核断限内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审核入志人员有关人事信息,提供必要佐证材料;5.协助撰写入志材料。 |
宣传统战部 |
1.对入志名单进行摸底;2.负责确定、审核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名单及入志材料(不含厅级干部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佐证材料;3.协助撰写入志材料。 |
工会老干办 |
1.对入志名单进行摸底;2.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断限内离退休入志人员名单,并协助入志人员进行撰写工作,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
教务处 |
1.对入志名单进行摸底;2.负责确定断限内符合文件规定的教学荣誉奖项人员名单;3.审核并协助提供入志人员材料中的教学部分。 |
科研处 |
1.对入志名单进行摸底;2.负责确定断限内符合文件规定的科技荣誉奖项人员名单;3.审核并协助提供入志人员材料中的科研部分。 |
其他各部门单位(含附属医院和附属口腔医院) |
1.对入志名单进行摸底;2.负责确定、审核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人员名单;3.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撰写有关入志人员材料,提供必要佐证材料及照片。 |
计划财务处 |
负责安排编纂工作经费 |
四、工作进度
时间节点 |
工作内容 |
2016年10月22日前 |
通过校园网下发通知,布置工作任务、初步摸底入志人员名单。 |
2016年10月28日前 |
对入志人员名单进行复核汇总,召开编纂工作小组协调会,确定入志人员名单并分配到具体部门。 |
2016年11月5前 |
开展编纂工作业务咨询与培训。 |
2016年11月21日前 |
收集入志材料。 |
2016年12月初前 |
对所有入志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复核。 |
2016年12月中旬 |
报请校党委会批准后报送省教育厅。 |
2017年6月前 |
按省教育厅要求复核入志人员材料。 |
2017年12月前 |
编辑出版《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育人物志》。 |
五、有关要求
教育人物志的编纂工作是全省教育系统第一部大型人物志书,编纂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教职工关注度和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负责撰写的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撰写谁签名,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要求,如有漏报,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入志人物的撰写要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反映人物现实。具体要求:
(一)深入调查,全面搜集、准确掌握入志人物材料。撰写入志人物材料应做到定位准、史实真、内容实,不错、不假、不漏、不空。对入志人物材料,需认真审核,确认准确无误。
(二)凡符合多类收录标准者,按照“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人物录”的先后次序,确定其中一种记述方式;对两个以上人物关系密切者或主要事迹表现于同一重大事件者,可采用合传形式记述。
(三)对于“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中被收录人员,应在记述人物主要经历的基础上,突出典型事例;对被收录人员的记述,不溢美,不掩恶,不发空论,以事实说话,寓褒贬于叙事之中。“教育人物传”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1500字以内,“教育人物简介”800字以内。“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的入志人物,应附本人照片一张。
(四)“教育人物表”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奖项和简要事迹等,字数300以内;“教育人物录”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奖项等,字数200以内。
(五)所有入志人物需填写《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情况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登记表),各单位需填写《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名册(附件4,以下简称名册),以上材料均需提供纸质与电子稿(入“人物传”与“人物简介”的还需提供电子照片),提供获奖、荣誉、国家课题项目等复印件。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准确把握时间节点,有序推进工作进展,按照省教育厅、学校有关要求提交材料,按时保质完成材料收集、整理、审核、报送等各项工作任务。材料接收地点:行政楼313室;电子邮箱:729966762@qq.com。
六、编纂体例、断限、收录范围,基本原则和收录标准见附件。
附件:1. 湘教通[2016]363号
2. 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
3.《湖南省教育人物志》人物收录若干问题的说明
4.《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情况
登记表
5.《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
名册
6.《情况登记表》和《名册》填写说明
7. 益阳医专《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
拟入选人员初步摸底名单
附件1
湖南省教育厅
湘教通〔2016〕36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
编纂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厅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编纂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与支持《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编纂工作。编纂《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是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的工作任务,是我省教育系统第一部大型人物志书,承载着保存湖南教育人物史料、铭记湖南教育人物贡献、彰显湖南教育人物风采的历史使命,对于激励引导全省广大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加快推进教育强省建设和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要精心部署与落实各项编纂工作任务。编纂《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年)〉编纂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编纂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统筹,公正客观地有序推进各项编纂工作。要加强业务培训,准确把握收录标准,做到标准执行不走样;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搜集、整理各类入志教育人物资料,做到应收尽收不遗漏;要按要求撰写各类教育人物,不溢美,不掩恶,做到客观准确不妄议。同时,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严格把好入志人物资料审核关,确保编纂工作质量。
三、要切实加强对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把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成立工作班子,明确人员分工,安排专项经费,提供条件保障,确保编纂工作顺利开展。
四、要按时报送教育人物志资料。各地各单位要在2016年年底初步完成入志人物资料收集与审核任务,并将相关资料打印一式二份纸质稿(附电子稿),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
联系人:谭小京(139******2383),胡浩(137******3590);办公/传真电话:0731—84420459;邮箱:hnjyrwz@163.com。
湖南省教育厅
2016年7月27日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
编纂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续修省市县三级志书的通知》精神,2015年5月,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召开全省市州和省直单位史志办主任会议,研究部署《湖南省志·人物志》编纂工作,并明确了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的编纂工作任务。按照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要求,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客观准确地记述“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人物的生平与主要事迹,要素齐全地做好“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人物的收录工作。
二、体例、断限、收录范围
体例:采用“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四种记述方式。
断限:上限1978年元月1日,下限2015年12月31日。
收录范围:坚持“生不立传”原则,“教育人物传”收录断限内曾在湖南教育界工作生活较长时间的去世人物以及第一轮《湖南省志·人物志》的漏记人物;“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收录断限内去世和在世、曾在或正在湖南教育界工作生活的人物。
三、基本原则
制定教育人物收录标准,主要根据省人物志收录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宝塔结构原则。即教育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人物录之间层次分明,随着收录标准由高到低,入传、入简介、入表、入录的人物数量应由少到多,整体呈宝塔型结构。
2.大致对等原则。根据社会地位、影响力、认可度以及实际贡献,统筹考虑不同领域、不同人群的入志情况,客观界定同类情况的入志条件,做到职务、奖项、荣誉级别相同的人物入志标准大致对等。
3.梯级层次原则。根据职务、奖项、荣誉的不同级别或不同层次,确定入志档次,原则上教育系统最高职务、最高奖项、最高荣誉获得者入人物传或人物简介,较高者入人物表,一般者入人物录,充分反映其级别或层次梯度差异。
4.上下对应原则。综合考虑各类奖励的不同级别及获奖者的实际贡献,明确不同奖励级别、奖励层次及个人排名之间的对应关系,设置相应入志条件,尽量做到上下衔接,依序排列,对应入志,确保奖励级别方面的入志标准科学、严谨、合理。
四、收录标准
(一)教育人物传
“教育人物传”人物的收录标准如下: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3.获得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嘉奖或表彰的战斗英雄、著名将领、爱国志士、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
4.具有全国影响和重大贡献的华侨、归侨、宗教、港澳台人士。
5.具有国内领先的重大理论创建和突出实践成果的著名经济学家、企业家。
6.院士、学部委员、国务院直管专家。
7.受到国家重奖或认定的著名工程技术人员。
8.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9.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或国家最高称号,且有重大影响或传世作品的工艺大师、民间艺人、能工巧匠。
10.支援我省教育事业的著名国际友人。
11.著名烈士。
12.对我省教育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反面人物和被释放的重要战犯。
(二)教育人物简介
“教育人物简介”和“教育人物传”收录标准大体相同,收录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以及在世或已故而其社会贡献和影响仅次于入传人物者。
1.全国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
2.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3.具有较高声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4.省教委主任、省教育厅长、党组书记、主任督学(正厅)等正厅实职。
5.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荣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
6.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三)教育人物表
“教育人物表”收录在我省教育界有较高地位、较大贡献与较大影响的人物。
1.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2.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
3.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4.省级劳动模范、省级道德模范。
5.省政府“教育功臣”“徐特立教育奖”获得者。
6.教育行政部门正厅级干部及任副厅实职满5年的干部。
7.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
8.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9.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10.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11.办学时间满20年,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
12.具有正高职称(或本系列最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13.在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四)教育人物录
“教育人物录”重点收录有一定贡献与影响的人物,包括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中未被“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收录的其他人员,或省(部)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1.全国“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2.中宣部“时代楷模”获得者。
3.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4.省级优秀共产党员、省级优秀党务工作者。
5.省级巾帼建功标兵、“湖南省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
6.省级优秀教师、省级优秀教育工作者。
7.副厅级干部。
8.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9.分管教育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10.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11.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获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以上四类收录标准有关条款(用下划线标明)细化情况详见《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附件)。
五、编纂要求
(一)深入调查,全面搜集、准确掌握入志人物材料。入志人物材料应做到定位准、史实真、内容实,不错、不假、不漏、不空。对入志人物材料,需认真审核,确认准确无误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送。
(二)凡符合多类收录标准者,按照“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人物录”的先后次序,确定其中一种记述方式;对两个以上人物关系密切者或主要事迹表现于同一重大事件者,可采用合传形式记述。
(三)对于“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中被收录人员,应在记述人物主要经历的基础上,突出典型事例;对被收录人员的记述,不溢美,不掩恶,不发空论,以事实说话,寓褒贬于叙事之中。“教育人物传”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1500字以内,“教育人物简介”800字以内。“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的入志人物,应附本人照片一幅。
(四)“教育人物表”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奖项和简要事迹等,字数300以内;“教育人物录”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份、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奖项等,字数200以内。
(五)各类收录标准由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任务分工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是我省教育史志工作中的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研究机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入志人物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高等院校负责本校入志人物材料的收集和审核工作。省教育厅史志办负责对全省入志人物材料的审核,会同教育厅人事处负责省教育厅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入志人物材料的收集与审核工作。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负责编辑出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
七、工作进度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用三年时间完成。
第一阶段,收集、整理、报送入志人物材料。编纂工作部署、启动后,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立即开展工作,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入志人物材料收集与审核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打印一式两份纸质稿并附电子稿,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
第二阶段,审核入志人物材料。省教育厅对市(州)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报来的入志人物材料进行审核。此项工作2017年6月底基本完成。
第三阶段,编辑出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对审核通过的材料进行编辑,并与省地方志办沟通,出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此项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
八、组织领导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是我省教育系统第一部大型人物志书,编纂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要树立大局意识、历史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的编纂工作在教育厅党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厅党组成员、工委委员陈飞跃分管,厅办公室统筹协调,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成立工作班子,确保人员、经费、办公条件三落实,按时保质完成材料收集、整理、审核、报送等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2
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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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传 |
人物简介 |
人物表 |
人物录 | |
职 务 级 别 |
政府 部门 |
有关条款: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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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款: 1.副省(部、军、少将军衔)级以上人物。 2.省教委主任、省教育厅长、党组书记、主任督学(正厅)等正厅实职。 3.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
有关条款: 1.正厅级干部及任副厅实职满5年的干部。 2.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3.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或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
有关条款: 1.副厅级干部。 2.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3.分管教育工作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 4.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局长。 |
事业 单位 |
有关条款: 1.各民主党派省委主委、工商联会长及以上者。 2.高等学校副省级以上领导以及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荣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 3.享受副厅级以上待遇的老红军、八路军、新四军、1945年8月15日前入党的中共党员。
|
有关条款: 1.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 2.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个人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或荣誉称号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3.办学时间满20年,办学条件完善、办学规模较大、办学质量较高、具有良好社会声誉的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 |
有关条款: 1.副厅级干部。 2.各民主党派省委副主委 3.任职5年以上、不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得省部级以上教育工作奖项的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其他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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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传 |
人物简介 |
人物表 |
人物录 | |
奖 励 级 别 |
部级 以上 |
有关条款: 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年前为特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4.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5.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1.“教育人物简介”和“教育人物传”收录标准大体相同,收录符合立传标准而在世的各类人物。 2.国家级重大奖项获得者。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年前为特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和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4.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5.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在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其中教育教学成果奖1993年前为优秀奖)排名排第二、第三名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第二者及二等奖排名第一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第二名者及提名奖排名第一者。 4.国际奥林匹克学科赛金牌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5.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导师。 6.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一等奖其余获得者、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7.具有重大影响的国家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
有关条款: 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获得者中未被“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收录的其他人员。
细化标准: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奖及教育教学成果奖其他获奖者。 2.中国高校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其他获奖者。 3.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及提名奖其他获奖者。 4.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银铜牌及全国奥林匹克学科竞赛一等奖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 5.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学科竞赛、全国职业技能大赛、全国大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及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学生运动会)冠军获得者的第一指导教师(教练)。 6.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性奖项其他获得者、国家级奖项一等奖其他获得者及二等奖获得者。 |
省部级 |
无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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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标准: 1.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一、二名者或二等奖排名第一者。 2.湖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第一者。 3.其他具有相当奖励级别的人物。 |
细化标准: 1.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及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排第二、第三名者。 2.湖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第二、第三名者。 3.湖南省中小学芙蓉创新奖科技辅导教师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 4.省级优秀硕士论文获得者导师。 5.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省部级奖项一等奖个人排第三至第五名者及二等奖排第二、第三名者。 6.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科研成果或论文被中央领导批阅,成为省级以上领导层决策重要参考的主撰人员(个人排第一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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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传 |
人物简介 |
人物表 |
人物录 | |
荣 誉 级 别 |
部级 以上 |
有关条款: 具有本领域或系统内正高职称、国家最高称号或最高奖励,且在本领域有开创性的、独树一帜的重大成果,或具有全国影响的专家、学者、教师、作家、艺术家等。
细化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3.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4.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 5.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会长。 6.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具有较高声誉,做出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细化标准: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3.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 4.国务院参事和中央文史馆馆员。 5.全国一级协会、学会会长。 6.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
有关条款: 1.具有正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 2.某一领域获得具有重大影响的成果或奖项的各类人物。
细化标准: 1.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2011计划”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攻关计划重点项目首席专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以上项目主持人。 6.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以上项目主持人。 7.国家实验室、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8.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及国家级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 9.“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10.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11.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12.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及教育部科技委学部委员。
13.中组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计划”入选者。 14.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入选者。 15.教育部新(跨)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 16.国家级教学名师。 1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18.南丁格尔奖章、白求恩奖章或国医大师称号获得者。 19.“黄炎培职业教育奖”获得者。 20.国家督学。 21.国家智库特聘专家。 22.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党代表。 23.全国一级协会、学会副会长及全国一级研究会会长。 24.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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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条款: 省(部)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细化标准: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青年学者。 2.中国高校青年科学奖获得者。 3.全国一级协会、学会秘书长及全国一级研究会副会长。 4.其他部级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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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传 |
人物简介 |
人物表 |
人物录 | |
荣 誉 级 别 |
省级 |
无 |
细化标准: 1.湖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2.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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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标准: 1.湖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者。 2.湖南省光召科技奖(科技兴湘奖)获得者。 3.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首席专家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 4.省政府“潇湘友谊奖”获得者。 5.二、三级教授。 6.特级教师。 7.省政府参事、省文史馆馆员。 8.其他具有相当荣誉级别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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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标准: 1.湖南省高等学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人。 2.湖南省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 4.湖南省重点学科、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 5.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6.湖南省优秀专家(含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7.湖南省自然科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获得者。 8.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 9.湖南省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入选者。 10.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百人计划”入选者。 11.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12.省级教学名师。 13.“教育人物表”中未被收录的其余正高职称者。 14.省级督学。 15.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党代表。 16省重点智库特聘专家。 17.其他省级较高荣誉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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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省、部级以上荣誉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⑴授奖文件或奖状中盖有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的公章;⑵省(部)级国家机关对获奖者有明确授权的文件,如在授奖文件中
注有“经省委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或“经教育部同意”等字样;⑶省委、省政府中有两个(含)以上厅(委办局)联合行文授予的荣誉。
附件3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人物收录若干问题的说明
湖南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
2016年9月28日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编纂工作铺开后,省教育史志编纂委员会收到了市州和学校(单位)对人物收录工作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湘教通[2016]363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现对这些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方案”中所称“第一轮《湖南省志•人物志》的漏记人物”,系指符合“教育人物传”人物收录标准且在1977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人物。
二、“方案”中所称“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中的“正厅实职”,系指本科院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综合性奖项”系指非某学科、某专业、某单一工作领域、某单项工作的单项奖。
三、“方案”中所称“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正厅级干部和任副厅级职务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干部”中的“正厅级干部”,系指本科院校中不符合“高等学校任职满10年且任职期间单位获省(部)级以上综合性奖项或本人获省(部)级以上荣誉的正厅实职”标准的党委书记、校长和未曾担任党委书记、校长职务的正厅级别干部;“副厅级职务”系指本科院校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副厅级别的校级工会主席和高职高专学校的党委书记、校长。
四、“方案”中所称“分管教育工作满10年且任职期间所辖区域教育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市(州)、县(市、区)负责人”,系指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班子中分管教育工作的成员。
五、“方案”所称“具有正高职称(或本系列最高职称)或本领域、系统内国家最高称号的各类专家、学者”中的“本系列最高职称”,系指国家未设置正高级职称层次的职称系列中的最高职称,如原中学系列中的中学高级教师、原小学(幼儿园)系列中的小学高级教师、中专系列中的高级教师、工程系列中的高级工程师,等等。
六、“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湖南省重点学科、教学团队、创新团队带头人”中的“湖南省重点学科”,在高职高专学校可延伸至“湖南省重点专业、特色示范专业”。
七、“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其他部级以上较高荣誉获得者”、“其他省级较高荣誉获得者”,包括在非教育领域获得的省部级以上较高荣誉,以及“工作方案”中未能穷尽的教育系统其他同级别荣誉。
八、“方案”附件“对照表”中所称“国家督学”“省级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九、曾宪梓教育奖获得者收录入“教育人物录”。
十、符合入传标准,但在2016年1月1日后去世的人物,可收录入“教育人物传”。
十一、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入志人物,应是国家编制内的正式职工。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的入志人物应是履行聘任合同,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且应聘到岗履职时间较长的人员。
十二、全省教育工会系统和教育(教师奖励)基金会系统的工作人员列入收录范围。
十三、合并、撤并组建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其入志人物仅限从事教育教学和教育行政管理的人员。
十四、具有隶属关系的相对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如附属医院、校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办企业等,由所隶属的单位负责收录。仅有业务合作等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的机构不纳入收录范围。
十五、中央驻湘单位和我省各级政府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纳入收录范围。其中,省直单位和中央驻湘单位在长沙地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史志编委会负责收录;在长沙以外地区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教育局负责收录。
十六、2016年1月1日后调入我省教育系统内单位工作的,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收录;2016年1月1日后调到外省或我省非教育系统内单位工作的,由调出单位负责收录。出国留学按期未归人员,由出国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仍在外应聘工作的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断限期内调离,但调离后仍一直在调离单位承担工作任务的人员,可由调离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
十七、省委派往民办高校任职的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等,属于我省教育系统内单位选派的,由选派时所在单位负责收录;属于我省教育系统以外单位选派的,由本人任职的所在民办高校负责收录。
十八、按“职务级别”收录的教育人物,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曾任最高行政职务级别进行收录。
十九、丢失相关证书证件的,可通过所在单位作证的方法予以证明。
二十、凡入志人物,均须分别填写“情况登记表”、撰写“入志人物文字材料”,并按要求将纸质与电子文本一并上报。
附件4
序号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
情况登记表
单位(学校)名称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入志人物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2016 年 月 日
湖南省教育厅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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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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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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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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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寸 半 相 片 | |||||||||||||||||||||
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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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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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 世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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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面 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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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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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学科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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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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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教育行政 管理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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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与学位 |
毕业学校 |
所学专业 |
毕业年月 |
学历 |
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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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以上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中共 党代表任职 |
人大代表任职起止年月 |
政协委员任职起止年月 |
中共党代表任职起止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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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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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 称取得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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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曾)任行政最高 职务及任职起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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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行政最高职务 职级起始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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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工作(或离 退休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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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家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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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工作 经历 |
起止年月 |
工作单位 |
从事何种工作 |
职称、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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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部)级以 上学 术团 体任 职情 况 |
学术团体名称 |
担任职务 |
任职起止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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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 省(部) 级以 上荣 誉称 号情 况 |
获荣誉年月 |
荣誉称号名称 |
授予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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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 学、科 研、管 理方面 工作成 果获省 (部)级 以上奖 励情况 |
获奖年月 |
成果(或项目)名称 |
类别 |
级别 与等级 |
角色 或排名 |
批准 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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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志类 别(在 相应类 别括号 内划“√”) |
教育人物传 ( ) 教育人物简介 ( ) 教育人物表 ( ) 教育人物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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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志 条件 |
(填写符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收录标准”或《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的具体条款) | ||||||||||||||||||||||||
呈报 单位 (学校) 意见 |
(公章) |
主管 部门 审查 意见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省教 育史 志编 委会 审核 意见 |
(公章) |
省教 育厅 意见 |
(公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入志人物文字材料
撰写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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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入志人物文字材料”栏书写不够时,可另附页。
附件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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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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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名称(公章)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
填表日期 2016 年__月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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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工作单位(部门) |
姓 名 |
性 |
民 |
籍 |
出生 |
去世 |
政治 |
学 |
学 |
从事学 |
专业技 |
现(曾)任行 |
入志 |
入志条件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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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
族 |
贯 |
年月 |
年月 |
面貌 |
历 |
位 |
科(专业) |
术职称 |
政最高职务 |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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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依据“收录标准”,确定人物“入志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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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多类“收录标准”者,只能选定一种“入志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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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入志人物按“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人物录”分类造册,不同类别人物不共页,“在世”人物和“已故”人物不共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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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名册”分别以市州、高等学校和省直单位为单位统一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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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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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姓名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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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情况登记表”
(简称《登记表》)和“《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入志人物名册”(简称《名册》)填写说明
1.“序号”栏:
(1)“序号”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从“0001”号开始,按“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教育人物录”先后次序,依次连续往后排号,不得空号。
(2)高等学校和省直单位的人物,以学校(单位)为单位统一排定序号,属市州的,以市州为单位统一排定序号。
(3)入志人物每人一个“序号”,《名册》和《登记表》上均使用该“序号”。
2.“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人物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3.“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苗族、土家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汉”“苗”“土”“维”等。
4.“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属外省(区)的,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湖北黄冈”等;直辖市的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等;属湖南省的,要填写市(州)和县(市、区)的名称。
5.“政治面貌”栏中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6.“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限”填写在多所学校和多个教育机构中实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或办理离退休手续时。
7.“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年限”填写在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实际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累计年限,或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累计年限。年限计算到2015年12月31日或办理离退休手续时。
8.“学历”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不得随意填写“相当××学力”。“所学专业”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高中及以下学历的不填所学专业。
9.“学位”栏中填写获得的最高学位,并写明何学科学位。如“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哲学博士”等。
10.“学历”与“学位”在非同一学校(教育机构)取得,其“学位”栏中应注明学位授予学校(教育机构)名称。
11.“省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代表任职”栏应注明“代表”、“委员”任职的层级。如“全国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等。
12.“专业技术职称”栏中填写主管部门评定或确认的专业技术职称。
13.“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年月”以主管部门确认专业技术职称的行文为准。
14.“现(曾)任行政最高职务及任职起始年月”栏中填写担任的主要职务。
15.“任行政最高职务职级起始年月”栏中填写担任的主要职务职级的起始年月。担任的行政职务没有级别的,填写“无”。
16.“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毕业年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代表任职起止年月”“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年月”“现(曾)任行政最高职务及任职起始年月”“任行政最高职务职级起始年月”,主要工作经历的“起止年月”,学术团体“任职起止年月”,荣誉称号“获荣誉年月”,工作成果“获奖年月”和“去世年月”栏按公历填写,其年份一律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965.08”。
17.“入志类别”栏填写时,要依据收录标准和人物具备的条件,确定并写明人物的相应入志类别。
入志类别“教育人物传”“教育人物简介”“教育人物表”和“教育人物录”可分别简称为“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和“人物录”,也可分别简称为“传”“简介”“表”和“录“。
18.“入志条件”栏要注明符合《〈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编纂工作方案(试行)》“收录标准”的哪一条哪一款或《湖南省教育人物分类入志对照表》哪一款。
19.《名册》“工作单位(部门)”栏,属市州的人物,其工作单位前面冠以县(市、区)名称;高等学校校内相对独立的法人单位的人物应注明单位名称,其余内设机构(单位)的可不填写工作单位。
20.《登记表》“主要工作经历”栏:
(1)按照人物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职务,取得的职称和工作单位的变动等情况分段填写。
(2)“工作单位”栏填写时,属外省的,县(市、区)前面应冠以省(市、区)名;属湖南省的,县(市、区)前面冠以市州名。地名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的,填写当时的地名或行政区划名称。
(3)“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两栏中要填写比较规范的简称。
21.《登记表》“在省(部)级以上学术团体任职情况”栏中“学术团体名称”要填写全称。
22.《登记表》“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栏中填写获得的最高荣誉称号不多于4项。“荣誉称号名称”栏中的“名称”和“授予机关”栏中的“机关”要填写其全称。
23.《登记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方面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情况”栏:
(1)填写有代表性、有份量、层次较高的奖励不多于4项。
(2)“成果(或项目)名称”应写明成果(项目)的全称。
(3)“类别”为奖项所属类别,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
(4)“级别”为奖项所处的层级,如国家级、省(部)级、市州厅局级等。
(5)“等级”为奖项所处的等级,如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6)“角色”填“主持”“专业负责”“主要参与”“参与”。
(7)“排名”填获奖证书标明的排名位次。
24.《登记表》“呈报单位(学校)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
(1)“呈报单位(学校)意见”栏,属高等学校和省直单位的人物,由高等学校(单位)填写;属市州的人物,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填写。
(2)“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栏,属中央部委和省人民政府主管的本科高等学校(单位)的人物,本栏可不填写;其余高等学校(单位)和省直单位的人物,由其主管部门填写本栏;属市州的人物,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填写本栏。
(3)“呈报单位(学校)意见”“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两栏中填写对“入志人物情况登记表”所填内容真实性的审查意见,并对人物的入志条件及入志类别提出审查意见。“意见”一般表述举例:如“经审查,表中所填内容属实,某某同志具备‘人物传’人物入志条件,可作为‘人物传’人物入志”。
25.“入志人物文字材料”:
(1)“教育人物传”和“教育人物简介”入志人物文字材料,应在记述人物主要经历的基础上,突出典型事例;对被收录人员的记述,不溢美,不掩恶,不发空论,以事实说话,寓褒贬于叙事之中。 “教育人物传”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1500字以内,“教育人物简介”800字以内。
(2)“教育人物表”入志人物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奖项和简要事迹等,字数300以内。
(3)“教育人物录”入志人物的文字材料,主要简述姓名、性别、生卒年、籍贯、政治面貌、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奖项等,字数200以内。
附件7
益阳医专《湖南省教育人物志(1978-2015)》拟入选人员初步摸底名单
序号 |
姓名 |
行政级别 |
任职年限 |
专业技术等级 |
是否已离退休 |
是否调离学校 |
重要荣誉和奖励 |
所在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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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行政级别填正厅级或副厅级,专业技术等级填二级、三级或正高级。2.调离到外省的或本省非教育系统的须特别说明。3.已卒人员须备注说明。4.重要荣誉和奖励标准按省教育厅有关标准填写。5.省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备注说明。4.所在部门在职人员按现部门填报,离退休人员按原离退休前所属部门填写。5.断限时间:1978年-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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